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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名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2018 )

    信息发布者:Jian19910501
    2018-12-24 07:56:50   转载


    1、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持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并缴纳当年或补缴相差年限的保险费,由村协办员将相关材料报乡镇劳保所审核,经县城乡居保中心复核无误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关系。


    3、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4、政府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政府为参保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费1年,其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参保人员补交往年度保费的,政府不予补贴和代缴。


        5、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有什么政策?


    答:2020年前,政府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代缴100元档次标准的保险费,60周岁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次月起按月计发待遇。


    6、城乡居民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怎么办?


    答: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已享受城镇职工待遇但存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需先将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退还,县城乡居保中心为其办理待遇终止后将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已享受城乡居民待遇但存续城镇职工保险关系的,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应终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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